課程名稱 |
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一 SEMINAR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AW (Ⅰ) |
開課學期 |
98-1 |
授課對象 |
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|
授課教師 |
謝銘洋 |
課號 |
LAW7281 |
課程識別碼 |
A21 M7910 |
班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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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 |
2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選修 |
上課時間 |
星期五3,4(10:20~12:10) |
上課地點 |
法1304 |
備註 |
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 總人數上限:50人 |
Ceiba 課程網頁 |
http://ceiba.ntu.edu.tw/981IPRseminar |
課程簡介影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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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能力關聯 |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|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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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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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 |
本學期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,所欲探討之主要議題有兩方面:
1. 我國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與判決之研究。
2. 我國智慧財產權法修法檢討與相關重要議題之探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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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目標 |
(一) 我國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與判決之研究
智慧財產法院於2008.7成立迄今已經超過一年,其所為之判決已經相當可觀,然而此一制度在我國畢竟是新的,因此其審理與判決,均受到各界高度之重視。這學期課程首先將以此作為主要探究對象。9/22、10/31 研討會鼓勵參加。
【專利】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,由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規定:「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、廢止之原因者,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,不適用民事訴訟法、行政訴訟法、商標法、專利法、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(第1項)。前項情形,法院認有撤銷、廢止之原因時,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(第2項)」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規定:「法院為判斷當事人依前條第一項所為之主張或抗辯,於必要時,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(第1項)。智慧財產專責機關依前項規定參加訴訟時,以關於前條第一項之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為限,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(第2項)。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前段、第六十四條規定,於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時,不適用之(第3項)。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後,當事人對於前條第一項之主張或抗辯已無爭執時,法院得撤銷命參加之裁定(第4項)」。根據上述規定,在智慧財產侵害訴訟中,只要被告對於權利之有效性有所主張或抗辦,法院即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。而且此所稱之法院,並不以智慧財產法院為限,只要有權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法院,均有其適用。此所涉之案件,亦不以專利案件為限,包括所有智慧財產權案件。惟由於所有案件中,專利侵害案件中的抗辯一直是最重要的,而智慧財產法院是於所有法院中,由於有技術審查官的協助,是最有能力進行專利有效性審理者,但也因此衍生出許多問題。
【商標】商標權被侵害時,透過民事救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,是商標權人用以確保權益之重要方法。然而於請求損害賠償時,如何認定與計算其損害賠償,一直是實務上與學術上的重要議題。雖然我國商標法第63條對於如何計算其損害,列出若干計算方式,甚至對於業務上信譽亦賦予損害賠償請求權,然而此一規定在適用上仍然存在若干問題。首先是商標侵權與民法上侵權行為關係之基本問題,此除涉及主觀要件、因果關係外,也涉及不法行為與損害之認定。其次,在適用商標法第63條時,如何證明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、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、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、零售單價等,對於判決結果都有非常關鍵之影響,也都值得深入探究。
【著作權】著作權訴訟案件中,最常見之問題就是系爭著作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之保護要件?由於這是著作權侵權案件之前提,被告通常也會以原告著作並不符合保護要件為抗辯,雖然這並不是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所規範之範圍,但是否符合保護要件,在著作權法改採創作保護之後,就一直是由法院認定。過去法院對於是否符合創作性,已經累積相當多的案例,雖然是以刑事判決為主,在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,智慧財產法院則有相當多的民事判決出現。這些判決是否沿襲過去法院之判斷標準,或是有所改變,值得吾人注意。
(二) 我國智慧財產權法修法檢討與相關重要議題之探討
專利法:專利法修正草案
商標法:商標法修正草案
著作權法: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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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要求 |
上課之初將由老師對當今智慧財產權重要的議題加以說明,同時由老師就課程內容指定相關文獻與案例資料,分配給同學閱讀,然後由參與上課同學輪流報告,並和同學進行討論。學期末則是由同學各別或分組就選定的題目,蒐集資料提出書面報告。 |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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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fice Hours |
另約時間 |
指定閱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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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書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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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No. |
項目 |
百分比 |
說明 |
1. |
期末報告 |
60% |
完整期末報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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週次 |
日期 |
單元主題 |
第1週 |
2009/09/18 |
第一次上課,課程簡介 |
第2週 |
2009/09/25 |
第二次上課,介紹智慧財產權重要議題 |
第3週 |
2009/10/02 |
第三次上課,介紹智慧財產權重要議題 |
第4週 |
2009/10/09 |
第四次上課,介紹智慧財產權重要議題 |
第5週 |
2009/10/16 |
老師赴日內瓦WIPO開會停課一次 |
第6週 |
2009/10/23 |
第五次上課,介紹智慧財產權重要議題,
報告順延一星期 |
第7週 |
2009/10/30 |
同學報告與討論(第1、2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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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週 |
2009/11/06 |
同學報告與討論(第3、4組) |
第9週 |
2009/11/13 |
同學報告與討論(第5、6組) |
第10週 |
2009/11/20 |
老師赴美國紐約開會停課一次 |
第11週 |
2009/11/27 |
同學報告與討論(第7、8組) |
第12週 |
2009/12/04 |
同學報告與討論(第9、10組) |
第13週 |
2009/12/11 |
同學報告與討論(第11、12組) |
第14週 |
2009/12/18 |
同學報告與討論(第13、14組) |
第15週 |
2009/12/25 |
同學報告與討論(第15、16組) |
第16週 |
2010/01/01 |
放假 |
第17週 |
2010/01/08 |
同學報告與討論(第17、18組) |
第18週 |
2010/01/09 |
同學報告與討論(第19組以後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