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一
SEMINAR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AW (Ⅰ) 
開課學期
98-1 
授課對象
法律學院  法律研究所  
授課教師
謝銘洋 
課號
LAW7281 
課程識別碼
A21 M7910 
班次
 
學分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選修 
上課時間
星期五3,4(10:20~12:10) 
上課地點
法1304 
備註
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
總人數上限:50人 
Ceiba 課程網頁
http://ceiba.ntu.edu.tw/981IPRseminar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課程概述

本學期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,所欲探討之主要議題有兩方面:
1. 我國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與判決之研究。
2. 我國智慧財產權法修法檢討與相關重要議題之探討。
 

課程目標
(一) 我國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與判決之研究
智慧財產法院於2008.7成立迄今已經超過一年,其所為之判決已經相當可觀,然而此一制度在我國畢竟是新的,因此其審理與判決,均受到各界高度之重視。這學期課程首先將以此作為主要探究對象。9/22、10/31 研討會鼓勵參加。
【專利】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,由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規定:「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、廢止之原因者,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,不適用民事訴訟法、行政訴訟法、商標法、專利法、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(第1項)。前項情形,法院認有撤銷、廢止之原因時,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(第2項)」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規定:「法院為判斷當事人依前條第一項所為之主張或抗辯,於必要時,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(第1項)。智慧財產專責機關依前項規定參加訴訟時,以關於前條第一項之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為限,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(第2項)。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前段、第六十四條規定,於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時,不適用之(第3項)。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後,當事人對於前條第一項之主張或抗辯已無爭執時,法院得撤銷命參加之裁定(第4項)」。根據上述規定,在智慧財產侵害訴訟中,只要被告對於權利之有效性有所主張或抗辦,法院即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。而且此所稱之法院,並不以智慧財產法院為限,只要有權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法院,均有其適用。此所涉之案件,亦不以專利案件為限,包括所有智慧財產權案件。惟由於所有案件中,專利侵害案件中的抗辯一直是最重要的,而智慧財產法院是於所有法院中,由於有技術審查官的協助,是最有能力進行專利有效性審理者,但也因此衍生出許多問題。
【商標】商標權被侵害時,透過民事救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,是商標權人用以確保權益之重要方法。然而於請求損害賠償時,如何認定與計算其損害賠償,一直是實務上與學術上的重要議題。雖然我國商標法第63條對於如何計算其損害,列出若干計算方式,甚至對於業務上信譽亦賦予損害賠償請求權,然而此一規定在適用上仍然存在若干問題。首先是商標侵權與民法上侵權行為關係之基本問題,此除涉及主觀要件、因果關係外,也涉及不法行為與損害之認定。其次,在適用商標法第63條時,如何證明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、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、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、零售單價等,對於判決結果都有非常關鍵之影響,也都值得深入探究。
【著作權】著作權訴訟案件中,最常見之問題就是系爭著作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之保護要件?由於這是著作權侵權案件之前提,被告通常也會以原告著作並不符合保護要件為抗辯,雖然這並不是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所規範之範圍,但是否符合保護要件,在著作權法改採創作保護之後,就一直是由法院認定。過去法院對於是否符合創作性,已經累積相當多的案例,雖然是以刑事判決為主,在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,智慧財產法院則有相當多的民事判決出現。這些判決是否沿襲過去法院之判斷標準,或是有所改變,值得吾人注意。
(二) 我國智慧財產權法修法檢討與相關重要議題之探討
專利法:專利法修正草案
商標法:商標法修正草案
著作權法: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
 
課程要求
上課之初將由老師對當今智慧財產權重要的議題加以說明,同時由老師就課程內容指定相關文獻與案例資料,分配給同學閱讀,然後由參與上課同學輪流報告,並和同學進行討論。學期末則是由同學各別或分組就選定的題目,蒐集資料提出書面報告。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另約時間 
指定閱讀
 
參考書目
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
No.
項目
百分比
說明
1. 
期末報告 
60% 
完整期末報告 
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
第1週
2009/09/18  第一次上課,課程簡介 
第2週
2009/09/25  第二次上課,介紹智慧財產權重要議題 
第3週
2009/10/02  第三次上課,介紹智慧財產權重要議題 
第4週
2009/10/09  第四次上課,介紹智慧財產權重要議題 
第5週
2009/10/16  老師赴日內瓦WIPO開會停課一次 
第6週
2009/10/23  第五次上課,介紹智慧財產權重要議題,
報告順延一星期 
第7週
2009/10/30  同學報告與討論(第1、2組)

 
第8週
2009/11/06  同學報告與討論(第3、4組) 
第9週
2009/11/13  同學報告與討論(第5、6組) 
第10週
2009/11/20  老師赴美國紐約開會停課一次 
第11週
2009/11/27  同學報告與討論(第7、8組) 
第12週
2009/12/04  同學報告與討論(第9、10組) 
第13週
2009/12/11  同學報告與討論(第11、12組) 
第14週
2009/12/18  同學報告與討論(第13、14組) 
第15週
2009/12/25  同學報告與討論(第15、16組) 
第16週
2010/01/01  放假 
第17週
2010/01/08  同學報告與討論(第17、18組) 
第18週
2010/01/09  同學報告與討論(第19組以後)